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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3-05-11 16:31:08
字号:

市卫健委2023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

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对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中内容)

1

学校检 查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

低于5%,抽

查1次

发起

教体部门

市、县级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 标的达标情况等。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2.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市、县级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2

对经营 性高危 险性体 育经营 场所的 检查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游泳项目、滑雪项目、攀岩项目、潜水项目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主体(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发起

教体部门

、县级

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安全说明、警示情况; 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 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其他内容。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 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3

宾馆、 旅店监 督抽查

1.宾馆、旅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治安安全 情况的检查

3.宾馆、旅店取得卫生 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4.宾馆、旅 店卫生情况 的检查 5.宾馆、旅店消防情况 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

低于5%,抽

查1次

 

发起

公安部门

县级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 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 修订)第十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县级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配合

消防救援 机构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4

养老机 构监督 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 理、信誉等情况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 查、实 地检查

抽查比例为40%;每年抽查1次

发起

民政部门

市、县级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配合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市、县级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无 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及保护、维 修情况。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八条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款、第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市、县级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1.《医师法》第十三条

2.《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 部门

市、县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养老机构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配合

消防救援 机构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5

核技术 利用单 位监管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 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 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 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 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 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类以上放射源、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

抽查比例为100%

发起

生态环境 部门

市、县级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配合

公安部门

市级

放射源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市、县级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6

城市供 水水质 监督检 查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为 30%,抽查1次

发起

城市管理部门

市、县级

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市、县级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7

娱乐场 所经营 情况抽 查

娱乐场所取 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 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

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

发起

文化和旅 游部门

市、县级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市、县级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市、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 机构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 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8

影院经 营情况 抽查

影院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卫生管理情况及其他情况的 检查

影院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 100%,根据监管需要确定频次

发起

文化和旅 游部门

县级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1.《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 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9

消毒产 品生产 企业的 检查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 10%,抽查1次

发起

卫生健康部门

市级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配合

市场监管 部门

市、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 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 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 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 三款、第三十八条

8.《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10.《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0

餐饮具 集中消 毒单位 的检查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 的检查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 10%,抽查1次

发起

卫生健康部门

市、县级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市、县级

依法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 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11

医保基 金使用 情况检 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 况检查

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3%

发起

医保行政部门

市、县级

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 失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 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行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市、县级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1.《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2.《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

1.《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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