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2024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抽查内容 | ||
1 | 学校相关 监管领域 |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 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 低于5%,抽 查1次 | 发起 | 教育部门 | 市、县级 |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 标的达标情况等。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 |||||||
2 | 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监管领域 | 对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场所游泳项目、滑雪项目、攀岩项目、潜水项目行政检查 | 体育高危游泳、滑雪、攀岩、潜水项目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发起 | 体育部门 | 市、县级 | 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安全说明、警示情况; 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证 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其他内容。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按实际抽取企业的管辖机关)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
配合 | 消防部门 | 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 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3 | 宾馆、 旅店监管领域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抽 查1次
| 发起 | 公安部门 | 县级 |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 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
配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县级 |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 |||||||
配合 | 消防部门 | 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4 | 养老服务监管领域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45%,抽查1次 | 发起 | 民政部门 | 市、县级 |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
配合 |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 市、县级 | 1.对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2.对总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的检查。 |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医疗卫生人员专业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的监督检查。 | |||||||
配合 | 市场监管 部门 | 市、县级 | 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养老机构特种设备。2.养老机构食堂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 |||||||
配合 | 消防救援 机构 | 市、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5 | 核技术 利用单 位监管领域 | 核技术利用单 位辐射安全与 防护设施运行 和管理情况、 辐射事故应急 响应和处理能 力、国家核技 术利用辐射安 全管理系统数 据准确性、废 旧放射源和放 射性“三废” 管理情况的检 |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非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70%,抽查1次 | 发起 | 生态环境 部门 | 市、县级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
配合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放射源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 |||||||
6 |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领域 |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书 面检查、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 发起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 | 城市供水水质。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 |||||||
7 |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监管领域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 | 文化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发起 | 文化和旅 游部门 | 市、县级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
配合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
配合 | 消防部门 | 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 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8 | 电影行业相关监管领域 | 影院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卫生管理情况及其他情况的 检查 | 影院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0%,抽查1次 | 发起 | 电影部门 | 市、县级 | 1.影院放映许可、年审、变更等情况。注册登记住所与放映场所是否一致。2.影院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许可审查情况。3.影院是否存在改扩建、装修和用途变更等情形,核查上述情形是否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4.影院是否为自建房,自建房情形的是否经安全鉴定并合格。5.影院是否安装使用国家认定的影院票务系统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新颁布的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相关市场管理法规。6.放映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是否将数字放映服务器在注册地点以外区域放映。7.影院售出的电影票是否为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存在透漏票房行为。8.影院是否存在盗录、盗放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9.影院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10.影院巡查人员是否落实营业期间每两小时一次巡查,是否落实场间巡查,杜绝侵权盗录。1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 | 经营资质、经营条件、自查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等。 | |||||||
配合 | 消防部门 | 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 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9 | 卫生健康相关监管领域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 5%,抽查1次 | 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内容: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2.在华责任单位抽查内容: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配合 | 市场监管 部门 | 市、县级(按实际抽取企业的管辖机关)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
10 | 卫生健康相关监管领域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 的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 10%,抽查1次 | 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
配合 | 税务部门 | 市、县级 | 依法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
11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监管领域 | 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数据分析等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发起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 失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 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行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
12 | 旅游住宿服务监管领域 | 旅游住宿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 |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 | 发起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级 | 检查硬件设施及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评定标准。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标准进行复核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摘牌降级。 |
配合 | 公安部门 | 市级 |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 | 对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 | 饭店、民宿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 |||||||
配合 | 消防部门 | 县级 |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 |||||||
13 | 卫生健康相关监管领域 |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 医疗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1%,抽查1次 | 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配合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
14 | 卫生健康相关监管领域 | 线上医疗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 | 线上医疗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 发起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情况。 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落实情况。 |
配合 | 公安部门 | 市、县级 | 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领导机构、专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配备、及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及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是否开展网络安全监测,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网络安全风险测评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网络安全负责人和相关岗位人员教育训练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及公安机关通报事件的整改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其他依法应当开展检查的内容。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 |||||||
配合 | 通信管理部门 | 市级 | 线上医疗单位是否违反通信管理有关规定。 | |||||||
15 | 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 | 药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等(不适用“双随机”方式) | 抽查比例为1%,抽查1次 | 发起 | 药品监管部门 | 市、县级 | 1.是否有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2.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3.是否有假劣药存在等。4.是否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
医疗机构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临床用药行为、查对制度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 | 配合 | 医保部门 | 市、县级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基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
16 | 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领域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跨部门综合监管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检查、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等(不适用“双随机”方式) | 抽查比例为10%,抽查1次 | 发起 | 药品监管部门 | 市、县级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
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