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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4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印发《山东省全面深化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卫发〔2024〕2号),要求2025年年底,市级层面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2027年年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
二、出台依据
本文件充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起草,主要包括:《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山东省全面深化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卫发〔2024〕2号)、《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保基金总额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9号)、《关于加快深化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25〕4号)。
三、主要目的
出台政策的核心目的是指导各县(市、区)深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围绕“县级强、乡级活、村级稳、上下联、信息通”目标,加快建成布局合理、人财物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分工协作、服务连续、信息共享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县域内基层诊疗量占比、住院患者占比稳步提升。到2027年年底,医共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诊疗格局基本构建,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四、重要举措
(一)深化建设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卫健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投入、规划、人事、薪酬、医保等政策支持,提高发展活力和运行效率。
(二)合理组建医共体。各县(市、区)组建由综合能力强的县级医院牵头,其他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参加的医共体。除人口较多或面积较大的县,医共体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三)完善组织架构。加强党组织建设,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长负责制;健全运行机制,建设医共体运营发展中心和行政、人力资源等管理中心,优化业务协同、风险共担、发展共享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制定优化医共体议事规则和章程,责权划分明确。
(四)优化服务功能。明确功能定位,医共体成员单位按层次分工、统筹发展;强化中医药和妇幼保健能力,推进县乡中医药服务同质化,提升妇女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能力;推进专科发展,实现错位、同步和整合发展。
(五)提升运行效率。聚力“人员、技术、服务、管理”,推进资源下沉共享;以一体化转诊和连续服务路径为技术路线和规则,完善分级诊疗机制;标准化、规范化推进医共体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县域内外医防融合机制,形成防筛诊治康管一体化服务路径。
(六)加快推进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对符合条件的医共体,经联合会审确定后实施医保打包总额付费。推进卫生健康、医保数据跨部门互通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政府投入保障责任落实。政府办基层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新增财政卫生健康支出向医共体内基层机构适当倾斜。
二是优化编制、薪酬等政策。赋予医共体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职称评聘等方面更多自主权,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统筹平衡县乡两级绩效工资水平。
三是加强考核和监测评价。强化对医共体整体监管,引导资源下沉,引导患者回流。强化运行监测,及时预警纠偏,防止“虹吸”基层资源、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资金周转困难、财务运行风险和医保基金使用风险等不良倾向。
六、关键词解释
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简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根据地理位置、服务人口、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布局等,组建由县级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组成的县域医共体。组建数量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人口较多或面积较大的县可组建2个以上县域医共体。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法人资格原则上保持不变。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科
电话:0635-8437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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