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解读: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蒋保印对《聊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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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简介:蒋保印,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近年来,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支持下,以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为目标,立足新时期新发展要求,全面开展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患者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服务于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制定《聊城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2024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为15位符合条件的患者支付急救费用73015.73元,使急、危、重症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实施细则》在起草过程中,公开征求医疗机构意见,网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通过正式公函征求市公安局、民政局、财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医保局意见,根据多方意见予以完善修改并通合法性审查,最终联合出台了本文件。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部分,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对象确认、基金申请和支付、救助基金支付范围、附则。
其中,救助对象身份确认部分规定:
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事故报警所在地的辖区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队应协助就诊医疗机构核查申请救助对象身份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等情况,并对救助对象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级民政部门应协助就诊医疗机构对申请救助对象是否为低保户、特困户等身份,以及是否存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鉴别,并对救助对象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协助就诊医疗机构对申请救助对象是否为脱贫政策享受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进行鉴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级人社部门应协助就诊医疗机构对申请救助对象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保险支付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救助对象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级医保部门应协助就诊医疗机构对申请救助对象是否存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救助对象的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于“三无病人”由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县级公安部门协助查明身份,对于能查明身份者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对于不能查明身份者由县级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对是否存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鉴别并对救助对象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可直接申请救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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