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内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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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执法职责、权限(行政处罚权)
对公共卫生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釆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釆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业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母婴保健机构、托育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简称“两非”行为);负责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医药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五、时限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普通程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重大或者特别复杂的,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六、监督途径
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聊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8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工作日)
邮政编码:252000
联系电话:0635-8288203
行政诉讼受理机构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松桂路78号
邮政编码:252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日);8:30-12:00 13:30-17: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工作日)
电话:0635-893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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