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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聊城市卫生健康委(“聊城市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以下简称《办法》),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聊城市人民政府网站(www.liaoche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分类及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本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发展规划、专项工作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各科室业务范围内需要公开的信息。
(五)统计数据
(六)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聊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聊城网(www.liaocheng.gov.cn)上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目录》。
2、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的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www.liaocheng.gov.cn,www.lcwjw.gov.cn。
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等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www.liaocheng.gov.cn。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76号
邮政编码:252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5-8436502 传真:0635-8436273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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