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信息公开 |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日期 |
1 | 聊卫医罚〔2023〕005号 | 聊城市人民医院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未按规定封存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百六十条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罚款10000元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2023/12/8 |
2 | 聊卫医罚〔2023〕006号 | 侯某某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百六十条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罚款30000元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2023/12/8 |
3 | 聊卫医罚〔2023〕007号 | 聊城市人民医院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且在2021年6月30日、2021年11月17日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被行政处罚过2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百六十条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罚款50000元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2023/12/8 |
4 | 聊卫医罚〔2023〕008号 | 杨某某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栽量基准(2022版)》第一百六十条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罚款10000元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2023/12/8 |
5 | 聊卫医罚〔2023〕009号 | 郭某某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栽量基准(2022版)》第一百六十条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罚款10000元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2023/12/8 |
6 | 聊卫医罚〔2023〕010号 | 魏某某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栽量基准(2022版)》第一百六十条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罚款10000元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2023/12/8 |
7 | 聊卫医罚〔2023〕011号 | 聊城市人民医院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栽量基准(2022版)》第一百六十条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罚款50000元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202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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