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信息公开 |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日期 | |
1 | 聊卫医罚〔2024〕1号 | 李某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签发超声诊断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罚款20000元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2024/4/25 | |
2 | 聊卫医罚〔2024〕2号 | 聊城市中医医院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罚款10000元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2024/4/25 | |
3 | 聊卫医罚〔2024〕3号 | 聊城鲁西骨科医院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于2021年5月份使用的电子病历系统为大成华博系统,该系统显示的操作时间与实际填写病历时间不一致,导致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等信息不可追溯 |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百六十条 |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罚款10000元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2024/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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