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换人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现公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
㈠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㈣游泳场(馆);
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㈥商场(店)、书店;
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1〕5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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