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三年。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需要广大医师注意的是,即使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均合格,如违反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
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
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
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
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
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
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
违反《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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