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化强:
我委已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对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且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聊卫医催[2019]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前来我委(地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76号,电话:0635-8435515)领取《催告书》。
特此公告。
附:《催告书》(聊卫医催[2019]2号)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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