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公立托育及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2019〕1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20〕11号)、《关于印发<聊城市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卫人口家庭〔2022〕2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聊城市公立托育及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公立托育及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聊〔2019〕1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20〕11号)、《关于印发<聊城市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卫人口家庭〔2022〕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发挥公立托育机构引领作用和示范托育机构示范作用,现对聊城市公立托育机构和示范性托育机构实施奖补。同时为规范和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托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奖补范围
(一)公立托育机构
“十四五”期间,按照《关于印发<聊城市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卫人口家庭〔2022〕2号)有关要求,达到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标准的公立托育机构。
(二)示范性托育机构
“十四五”期间,按照《关于印发<聊城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审方案(试行)>的通知(聊卫人口家庭〔2021〕1号)》文件要求,达到示范性标准的托育机构,同时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收托率不低于75%。
三、奖补标准
公立托育机构按照《关于印发<聊城市普惠托育服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聊卫人口家庭〔2022〕2号)奖补要求,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所市级、县级公立机构50万元和15万元的建设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根据县级公立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积极予以支持。
对获评聊城市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按照其备案托位规模及在托实际人数相结合方式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标准为:机构实际托位小于60个的,综合奖补5万元;实际托位大于60个(含)的,综合奖补10万元。县级财政根据县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托位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四、资金来源及拨付
奖补资金列入年度市财政部门预算,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县(市、区)。
公立托育机构建成验收后,向本级卫健、财政部门提交《聊城市公立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聊城市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3),由卫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示范性托育机构,向县级卫健、财政部门提交《聊城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聊城市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3),由县级卫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五、资金使用
奖补资金下达后,按照规定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将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公立托育机构按照规定主要用于托育机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
示范性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职工培训、提高教职工福利等经费支出。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工资支付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六、资金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卫健、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县(市、区)卫健、财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托育机构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要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奖补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聊城市公立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2、《聊城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
3、《聊城市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 聊卫人口家庭〔2022〕12号.docx
聊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 聊卫人口家庭〔2022〕12.pdf
附件1
附件2
附件3